冒充某公司经理办白金信用卡,为图方便透支九万余元,银行多次催收后拒不归还。近日,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陆某某提起公诉。
陆某某是一位个体工商户老板,2011年3月,陆某某去银行办理业务时正遇该银行推行白金信用卡,于是陆某某编造了虚假身份信息,由此骗取到了该白金信用卡。陆某某骗取该卡后,为图支付货款之便,多次刷卡透支累计达九万余元,且在银行多次通过电话和三次书面催收后拒不归还,银行工作人员遂向当地警方报警。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陆某某归还了透支的本息和滞纳金,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陆某某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刑事处罚。陆某某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判决宣告前即归还了本息和滞纳金,可以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刘文艺 谢文珍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