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共慈利县委办公室 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慈利县控制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来源:慈利新闻网 作者:中共慈利县委办公室 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redcloud 2013-07-16 08:51:07
—分享—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及驻慈各单位

为维护本县城乡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乡镇规划区内各类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慈利县控制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慈利县委办公室     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0日        

慈利县控制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

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本县城乡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乡镇规划区内各类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有关党纪政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规划、国土、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依法拆除本行政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中央、省、市属驻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乡镇规划区内,违反法律法规,未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等。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国土、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各类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接到举报的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国土、城市管理、建设、房产等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各相关单位必须大力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包括: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等。对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

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提出。在控制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工作中发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或直接参与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应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各乡镇党委对本辖区的控制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控制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工作的决定,对责任制不落实,导致辖区发生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查禁不力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三)纵容、庇护、放任单位、个人进行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的;

(四)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妨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规划、国土、城市管理、建设、房产、工商、税务、审计、财政、卫生、公安、环保、水利、旅游、发改、安监、林业、农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规批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

(二)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建设和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核准违法建设和规划项目的;

(四)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为以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户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相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情况的;

(二)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

(三)未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或查处不力的;

(四)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不拆除本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的;

(三)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的;

(四)煽动群众、亲友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利用职权直接或间接干扰、妨碍执纪执法处置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的;

(六)为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的;

(七)在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公款消费、举办公务活动的;

(八)对本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教育、监管和督促不力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非法转让土地或未取得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或非法获得批准许可范围占地建设的;

(二)单位为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出具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对本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教育、监管和督促不力的;

(四)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的;

(五)煽动群众、亲友或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为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提供水电等条件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负有监督责任。应定时定期巡查辖区内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情况,发现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应先行制止,并及时向辖区人民政府和规划、国土、城市管理、建设等执法部门报告。对辖区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没有主动发现、不及时报告和制止的,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的,对查处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设置障碍、出具虚假证明的,煽动群众、亲友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依法罢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职务;违反党纪的,由纪律检查机关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或以家人名义发生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一律先停职,再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县直职能部门和乡镇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在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中不主动履行职责、互相推诿、工作配合不力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在征收拆迁工作中,违反规定对违法建筑给予补偿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二)强迫、唆使、煽动下属工作人员及群众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因违法建设压占道路红线,侵占绿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的;

(五)因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县直单位和乡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的;

(八)县直执法单位班子成员失职渎职的;

(九)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纠正的;

(二)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建设面积较小,情节轻微,能主动纠正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十九条  因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对违法建设的责任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来源:慈利新闻网

作者:中共慈利县委办公室 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redcloud

阅读下一篇

返回慈利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