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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编辑:redcloud 2015-12-09 08: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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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慈利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慈政发〔2015〕27号)等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违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等活动。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不仅应具有本厂标识标码,而且应粘贴县安监部门的准销标识,销售必须通过合法专营公司进行。

  三、烟花爆竹经营者应对库存产品粘贴安监部门准销标识,严禁经营违禁、超标、伪劣及无准销标识的产品。零售经营户必须在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采购合格产品。专营(批发)公司应设有自有产权的专用存货仓库,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四、严禁伪造、仿冒烟花爆竹产品包装、商标、标识。

  五、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由专营(批发)公司实行专车专人专线运送。运输车辆须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不得与其它商品混运或人货混装;县外入境运输烟花爆竹必须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县内运输须持有批发企业的销售凭证或送货通知。

  六、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逢重大节假日或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和备案,并由专业操作人员实施燃放。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打击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为加强社会监督,设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举报电话(县烟花爆竹整治综合办公室0744-3456639、公安局110)。举报线索一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慈利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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