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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法院审理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来源:慈利县人民法院 作者:吴祎琪 编辑:redcloud 2019-04-18 1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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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慈利4月18日讯(通讯员 吴祎琪)近日,慈利法院刑事庭审理了该县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林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系慈利县岩泊渡镇失马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采矿权人。自2015年开始,该公司雇请工人采取爆破及机械作业的方式,在租用的失马村“张河口”的土地上平场进行基建,占用林地架设采石设备,修建通往采点的简易公路,开山采岩石进行开采作业。至2018年2月,该公司开采作业占用的林地面积已经超出2016年10月26日慈利县林业局许可该矿临时占用失马村集体林地1.0637公顷的许可范围,被非法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已毁,表土层已揭且不存在,岩石已经裸露或已开采出。该公司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审理,慈利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慈利县林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32.52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向某某和姜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慈利县林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超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林地使用范围,在经营岩矿过程中,非法占用、损毁林地32.52亩,致使“张河口”地表植被和土石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人向某某、姜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即到案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能主动登报道歉,并自行进行植被恢复,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向某某、姜某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慈利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慈利县林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向某某与姜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慈利县林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行修复失马村“张河口”处的32.52亩林地的生态环境,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人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营林规划设计及验收费人民币一万元,并在本市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今年来,慈利法院按照省高院举办的“湖南环保审判三湘行”活动要求,积极认真审理涉环保类案件,为打好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和全面加强慈利县生态保护,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慈利县人民法院

作者:吴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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