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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明明未到期,法院为何判决提前还款?

来源: 慈利站 作者:付宗辉 唐丽君 编辑:王杨 2021-04-28 08: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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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部分借款本金,经债权人多次催告无效,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返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人民法院能否予以支持?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江垭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因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被判决解除借款合同,提前偿还原告全部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据悉,孙某与寇某系同乡好友,2019年10月3日,寇某因开厂需资金周转,于是向孙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寇某自2019年年底开始,连续五年,每年向孙某偿还1万元借款。自2019年年底开始,寇某连续两年未按照约定偿还相应本金。无奈之下,孙某将寇某告上法庭,要求寇某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但其中的2021年、2022年、2023三年借款期限并未到期。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寇某向原告孙某借款5万元,有借据及催款录音为证,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孙某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寇某亦应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的义务。现在二人之间的借款虽有部分未到期,但被告寇某已连续两年未依约还款,被告寇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可以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故对原告孙某要求被告寇某偿还全部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则分别自被告第一次、第二次违约时开始计算。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一方在借款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对方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以保证自身财产免受不必要的损失。(通讯员 付宗辉 唐丽君)

来源: 慈利站

作者:付宗辉 唐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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