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资项目申报制度
慈利县发改局
为进一步做好项目规划申报工作,完善和理顺项目规划申报机制;确保项目规划申报科学民主,提高项目规划申报质量,规范项目规划申报程序,根据国家、省、市发改委投资项目规划申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项目规划申报应符合以下依据:
(一)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目录,中央投资政策及投资方向;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31号令);
(三)国家发改委关于申报建设投资项目规划相关文件;
(四)慈利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第二条 全县各单位、部门根据国家投资政策,省、市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科学制定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等申报资料。
第三条 县发改局各股室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规划申报有关文件,实行对口联系有关部门、精心组织项目规划申报工作。
第四条 项目规划申报资料由各股室对口联系负责,各股室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后,首先由股室负责人进行初审,如需修改和完善应提出修改意见交项目单位修改并补充资料,项目资料经股室负责人初审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逐一审核确认后,将项目申报资料汇总后提请局务会集体研究确定上报项目,如需报主管县级领导审定的项目,须报经县分管领导批示后才能组织申报。
第五条 对于经过确定上报的项目,交由各股室负责人整理好相关资料,即时组织起草和制作项目规划申报文件,交局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报局长审批后上报上级发改部门。
第六条 项目规划申报资料准备
(一)列入规划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以及项目简介等。
(二)申报是中央预算内补助或财政奖励资金类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项目要求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或项目资料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4、国土、规划部门按分级权限出具的用地预审、规划批准文件;
5、自筹资金证明和贷款承诺函等;
6、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注:不同类型的项目资料要求有所不同)
第七条 项目规划申报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2、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3、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6、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7、其他过错行为。
来源:慈利县发改局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