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国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应向纪委、监察部门反映。
2、有关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处理,党员干部的考察使用和管理问题及知识分子工作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应组织部反映。
3.有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对公、检、法机关共同处理不服的问题;由于公、检、法机关相互推诿扯皮、无部门管理的涉法问题。应向政法委反映。
4、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以及依法应由法院受理的有关告诉的问题。应向人民法院反映。
5、不服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举报、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渎职案件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以及反映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问题。应向人民检察机关反映。
6、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问题。应向公安机关反映。
7、控告司法行政部门干部、职工的违法乱纪问题,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违法违纪问题,有关劳改人员刑满释放和劳教人员期满释放后安置、帮教的有关问题;律师业务和公证业务方面的问题。应向司法局反映。
8、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程序问题及有关改制政策性问题。应向发改委反映。
9、城乡建设规划,全市建筑管理及行业资质认证,住宅规划和建设,城市主次干道排水、污水处理、燃气、市政设施、市容和环卫管理等问题,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应向建委反映。
10、揭发、举报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问题;反映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法乱纪问题;不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以及反映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计划生育术后并发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问题;有关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咨询。应向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反映。
11、烈军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优待、烈士褒扬、评残、救济补助等问题;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志愿兵的接收安置问题;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和一至十级伤残军人以及军队复员干部接收安置问题;救灾款物使用,社会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的收养,对流散人口的收留、遣送和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问题;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问题;社团、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问题;乡镇、行政村、居委会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驻地迁移、边界纠纷等问题;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殡葬改革等民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问题。应向民政局反映。
12、检举、揭发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等问题;财政收支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应向市财政局反映。
1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反映工资待遇、职称、工龄、福利问题;离休、退休、退职问题;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大、中专毕业生的招聘就业问题;全市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问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问题。应向人事局、编委办反映。
14、干部、职工反映就业再就业、劳务输出问题;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问题;工作时间、妇女、未成年工等劳动保护问题;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问题;企业离退休职工管理问题;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等问题。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15、检举、揭发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国有单位偷税、漏税、骗税问题,反映单位亏损、浪费问题,以及组织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方面的问题。应向审计局反映。
16、有关民族政策、民族工作和宗教方面的问题。应向民族宗教局反映。
1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滩涂开发、利用、管理问题;土地征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作价出资、租赁、交易、授权经营等权属管理问题和全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问题;土地违法行为、土地权属纠纷、矿产资源乱采滥挖、土地评测、土地测绘管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纠纷等问题;国家、省、市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等问题。应向国土资源局反映。
18、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及教师的使用管理问题;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工资待遇问题;学籍管理、学历认定、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招生工作问题;教师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竞技体育的统筹规划、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等问题。应向教育体育局反映。
19、交通运输、公路、桥梁、航道建设和管理及交通规费征稽、汽车维修市场、货运市场、客运市场的规划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应向交通局反映。
20、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环保法律咨询、环境违法案件举报投诉及环境污染纠纷调处问题。应向环保局反映。
21、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对大中小工业企业及乡镇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指导大中小工业企业及乡镇企业发展和规划,负责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企业集团的培育和发展,指导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指导全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参与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问题。应向工业经济发展服务局反映。
22、农业的经济、技术、产业政策,种植结构调整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种子、化肥、农药质量的鉴定、监测、监督,烟草生产的规划发展,渔业生产和渔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应向农业局反映。
23、水利工程建设,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以及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防洪抗旱、水文、水土保持,水事纠纷等问题。应向水利局反映。
24、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经济林发展,林地、林权管理,山林权属争议,征用、占用林地和毁林滥伐,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问题。应向林业局反映。
25、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涉外经济贸易政策咨询和兑现落实等问题。应向商务局反映。
26、文化市场监督与管理、新闻出版、文物保护、广播电视方面的问题。应向文化广播电视局反映。
27、有关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鉴定,职业病防治、传染病防治,社会办医、个体从医等问题。应向卫生局反映。
28、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科学研究成果推广、技术市场管理、实施“火炬计划、星火计划”、一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应向科技局反映。
29、国家、省、市“三级”粮油储备管理、粮食市场、粮油价格的监督与管理,粮食流通、仓储设施的规划、布局,以及局下属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应向粮食局反映。
30、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投诉受理等旅游行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华侨和归侨、港澳同胞及其眷属政策落实、维护正当合法权益问题;涉外、出国管理问题;有关旅游侨务政策法规咨询。应向旅游局、外事侨务办反映。
31、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煤炭经营方面的行政许可,煤炭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及矿山企业的抢险救护等方面的问题。应向安监局反映。
32、有关妇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问题。应向妇联反映。
33、有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应向总工会反映。
34、有关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及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用品供应、福利等工作方面的问题。应向残联反映。
35、税务政策、税收和违反税收法规的处罚,偷、逃税案件的查处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应向税务机关反映。
36、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广告发布、商标注册问题;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和管理问题;走私贩私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查处违法违章经济案件问题;个体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问题。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37、产品质量认证问题,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管理问题,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商)品的问题,产(商)品质量的投诉,质量、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问题。应向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38、中西药品的生产、经营和制假售假违法活动等方面的问题。应向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
39、全市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兽医医政、兽药药政、饲料生产、经济及畜产品卫生质量标准的制订、维护消费者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向畜牧局反映。
40、全市移民规划、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应向移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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