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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员监守自盗 发横财落网获刑

来源: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彭燕如 彭宏发 编辑:redcloud 2012-09-14 1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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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看到许多同龄人玩高档手机、穿戴名牌、开私家小车兜风,心里好生羡慕,然而自己钱从何来?看到所保管公司仓库的货物,他心生偷盗变卖歹意。结果横财没致富,反倒身陷囹圄。5月9日,由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案,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邓奉化有期徒刑二年、追缴其所得全部赃款。

  被告人邓奉化自2010年10月6日受聘于邵阳市超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两个月后,因羡慕生活圈中一些同龄人优越的物质生活,开始寻思如何捞钱致富。经商、炒股没本钱,盗窃、抢劫风险高,思来想去中目光扫到了自己保管的公司货物上,眼睛顿时为之一亮,哎,偌大的仓库,这么多的货物或配件,今天一小件,明天一小件,后天一小件,天天细水长流,几年之后,不也可以手头宽裕,享受到优越的物质生活了,对未来如此美好的憧憬,他的脸上露出了狡黠的讪笑。当天下午下班时,邓以着冬天穿的宽大厚实衣服较多,利用其职务便利,试探着腋下夹带贵重金属配件出厂,果真如原想象的顺利,此后,其几乎天天如此监守自盗,捞取不义横财。“快乐”地小偷小摸,转眼到了次年的春夏交替时季,天气热了,衣着少了,腋窝夹带物件也很显眼了,可利令智昏的邓正在“甜头”上,贪婪之心哪肯就此收手。2011年5月11日傍晚,邓如往常一样腋下夹带一小布袋贵金属零件走出公司大门时,因其形态可疑被门卫叫停检查,结果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公司生产用贵金属配件一小袋。案发后公安机关大力追赃,将邓职务侵占的全部赃物如数追回返还受害公司。经鉴定,被侵占金属零件价值7.2万余元。鉴于邓庭审中自愿认罪,先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赃,法院乃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判处。

  【以案释法】

  承办该案公诉的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检察官刘文娟释说: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表现为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且也是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邓奉化是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客观上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公司所有的财物窃出变卖现金据为己有,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罪的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至不到十万元;数额巨大为十万元以上。法院因此审理认定,被告人邓奉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公诉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彭燕如 彭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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