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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和交通协管员安全防护系列提示(一)

编辑:redcloud 2016-03-09 17: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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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增强广大一线交警和交通协管员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意识,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编写了“交警和交通协管员安全防护系列提示”,提醒广大交警和交通协管员,严格落实《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有效减少交警和交通协管员的伤亡事故。

  一、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二、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

  三、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的头盔、警戒带、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四、交通警察驾驶警用车辆应当安全文明驾驶,汽车驾乘人员应当系安全带,摩托车驾乘人员应当戴制式头盔。遇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雾天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五、交通警察在出勤(警)前应检查安全防护装备是否佩(携)带齐全、有效;出勤(警)或者执行任务完毕后,应对所携带的装备和使用的车辆及车载装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者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及时维护保养或者更换。

  六、设置执勤点时,应在来车方向由远及近、由疏及密连续设置锥筒以及提示、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锥筒最大间隔不得超过20米。撤除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由近及远进行。

  七、城市主干道及普通公路执勤点不得设在急弯、下坡路段或者视线不良地点,城市快速路执勤点非紧急情况不得设在行车道内,高速公路执勤点非紧急情况不得设在行车道或应急车道。

  八、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普通公路执勤点,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200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高速公路执勤点应在距收费站、服务区、停车休息区来车方向至少200米处连续设置停车检查提示牌、警告标志和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

  九、道路执勤应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并确定专人负责执勤区域的警戒。

  十、在执行公务警车需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在公路上因执行公务需要临时停放警车时,应开启警灯,并将警车停放在距处置地点来车方向50米至200米外。

  十一、确需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下设点执勤的,在普通公路上应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500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执勤区域的巡逻警戒;在高速公路上应在距收费站、服务区、停车休息区来车方向至少2000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应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使用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及警示灯或者发光警示器。

  十二、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拦截检查车辆时应按规定在执勤点摆放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并使用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夜间应使用发光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

  十三、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拦截检查车辆时应指挥机动车驾驶人靠路边停车并熄灭发动机,站在车辆驾驶室左侧,不得贴近车门和脚踏车辆踏板或者将头、手伸进车辆驾驶室。

  十四、堵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车辆时,应设置停车检查、减速慢行等交通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提前调设红灯信号进行拦截。

  十五、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或者强行冲卡,应当通知前方执勤站(点)组织拦截,交通警察不得采取站在车辆正前方拦截或抛置障碍物等危险方式强行拦截。

  十六、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应当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拦截、记下车号和车辆特征等方法,事后追究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6年3月9日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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