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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 作者: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 编辑:redcloud 2017-04-26 16: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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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为认真组织开展好2017年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认定时间
  2017年我省高企认定工作将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申报受理时间为4月26日至6月16日;第二批申报受理时间为8月22日至10月12日。企业向所辖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当地通知为准。
  二、 申报认定条件、材料
  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认定办法》规定的八项条件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详见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须知》。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注册登记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高企认定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注册,按要求和提示填写申报材料和《企业注册登记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二)系统申报
  申请企业根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所有认定申报资料。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须知》(见附件2),利用8M的附件上传申报资料,重点上传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专项报告等主要证明文件。
  (三)初审受理
  企业通过网络系统打印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原件报送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初审、核实。各地需在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之前统一将企业申报纸质材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交省火炬创业中心(长沙岳麓大道233号科技大厦11楼1112室),并以公函的形式将本地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报省认定办。
  四、认定评审
  2017年高企认定评审分两批次进行,评审时间分别为6月、10月。认定评审结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全国高企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省认定机构发文公布,并统一印制高企证书和牌匾。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文件发布15天后到所辖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领取高企证书、牌匾。
  五、其他要求
  县级以上科技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2017年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一)设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高企申报初审和与省认定办的沟通工作。
  (二)积极开展高企认定、培育的宣传发动工作,扎实做好当地高企认定政策培训、申报指导、咨询答疑等工作。
  六、联系方式
  (一)管理咨询
  省科技厅高新处 王 红 0731-88988819
  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郑国荣 0731-85165131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吴志红 0731-85554851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周立新 0731-88188749
  (二)网络咨询
  李润洁、刘军 0731-88988755、0731-88988006 
  
  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
                                                             2017年4月 24 日
 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须知
一、 申报条件
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所需材料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和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五)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六)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包括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活动等。
(七)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八)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提供相应人员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九)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应符合行业协会管理规定,审计报告须粘贴防伪标识。年度审计报告如是防伪标识复印件,应由出具报告的事务所加盖骑缝章、注册会计师签字页加盖事务所印章。审计报告附件应齐全,须提供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十)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应粘贴防伪标识),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十一)近三个会计年度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十二)提供研发费用辅助账总表。
     三、认定申报有关问题
    (一)关于母子公司、总分机构申报主体问题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企业,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主体一致。母子公司若均符合条件应分别申报,母公司申报时若是合并报表,应有单独体现母公司的财务数据。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只能以总机构申报,应包含分支机构所有情况。
   (二)关于年度审计报告问题
1、年度审计报告份数。原则上,企业每个会计年度均应审计,出具一份年度审计报告。三个年度应出具三份审计报告。对于因上市需要等特殊的客观原因,企业两年或三年财务数据在一个审计报告体现的,企业需在申报材料中提供相应的官方佐证材料。
2、年度审计报告防伪标识问题。原则上,在我省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均应纳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粘贴防伪标识。对于外省中介机构出具的未粘贴防伪标识的年度审计报告,应由该会计事务所将相关情况报省注协统一备案。
    (三)关于出具专项报告中介机构备案问题
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中介机构规定的三个条件,包括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省认定领导小组不予认可。
省认定办将委托省注协、省税协等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核实,具体核实事宜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办理。2016年省认定办公布的中介机构名单可供今年第一批申报认定企业选择,中介机构情况已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核实。2017年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以经核实、备案,并公布的名单为准。企业应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签订协议,由其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来源: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

作者: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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