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慈利县高桥镇高桥社区4组村民杨XX,家庭人口5人。2021年修建主体屋之前,临时修建了约80㎡的偏房,2021年9月主体屋修建完毕后,偏房未拆,且偏房占基本农田。
处置情况:该镇对该户偏房进行了依法拆除,并恢复原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土地用途管理,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土地管理法等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是危及国家法律的,轻则行政处罚拆房罚款,重则会追究建房人的刑事责任,我县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依法制止,严肃查处,坚决遏制。
拆除前
拆除中
来源:慈利新闻网
编辑: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