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残疾人证遗失补发、污损换新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县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县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二、残疾人证迁移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县残联办理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县残联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残疾人凭县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三、残疾人证到期换证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若原残疾人证办理时没有通过具有鉴定资质医院进行鉴定的,按残疾人证新证办理流程办理。
四、残疾人证注销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县残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县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
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批准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温馨提示: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来源:慈利新闻网
编辑: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