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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告

来源:慈利县残疾人联合会 编辑:张赛男 2024-03-06 1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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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办理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告

全县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残联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关于办理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告》(张残联〔2024〕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县2024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时间

集中办理时间为3月5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工作日。

二、年审对象

慈利县行政区域内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审核方式

各用人单位通过登陆湖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new.hunan.gov.cn/)“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申报、办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请各用人单位优先选择该线上申报办理方式。通过到县残联线下办理的,需要现场自行登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申报,并扫描、上传资料,流程和线上申报办理方式一样,并且申报材料需留存在现场。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操作指南》可在“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官网”自行下载。

线下办理地址:

慈利县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卓华玲 13974453906 唐 兵15874493695 0744-3231740。

系统咨询电话:刑工13857168018

四、材料要求

线下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五、有关要求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5号)要求,自2024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征期为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业务网报系统关闭时间为10月31日,请各用人单位原则上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所申报的残疾职工要符合 “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上岗工作,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基本要求。

(四)申报过程中,工资和社保数据信息,如系统数据库未能自动核验的,需将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残疾职工1-12月份月工资银行流水、社保凭证)进行扫描、上传。有公务员编和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残疾职工,其工资凭证可以是加盖单位公章的残疾职工工资发放表,其他残疾职工,需提供2023年全年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凭证。

(五)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计入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重复计入。计入用工单位的,应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同意残疾职工计入用工单位的书面说明。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内容。

(六)合同制的残疾职工,要将其劳动合同扫描,上传提交至系统中。采取劳务派遣的残疾职工,需扫描、上传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派遣计入说明等材料。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安排有残疾人的,要同时提供由系统生成的审核认定书;没有安排残疾人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请各一级预算单位负责通知二级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并告知注意事项。

(九)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提交的材料应当完整、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法律责任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附件:线下办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核定材料清单.doc

慈利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2月28日

来源:慈利县残疾人联合会

编辑:张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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