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超标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一律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2.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一律实施查封、扣押。
3.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一律依法实施限产或停产整治。
4.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5.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慈利县联合调查处置组
来源:慈利新闻网
作者: 慈利县联合调查处置组
编辑: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