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新闻网6月27日讯(通讯员 刘际忠 向春云)年近九旬的张老太及次子、三子认为慈利县人民法院对四子李某与其妻杨某作出的离婚判决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张老太等三名原告遂向该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是自新民诉法实施后,该院受理并审结的首起此类案件。
张老太与其次子、三子、四子于1999年在慈利县杨柳铺乡申坪村境内共同建修了1栋含六个门面的两层砖瓦结构房屋,该楼房由张老太及三个儿子共同所有。2010年2月,四子李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后因李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投入洛阳监狱服刑。在李某服刑期间,其妻杨某到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2011年5月,该院对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同时将上述房屋认定为李某与杨某的婚后共同财产判决归李某所有。2013年8月,李某获释返乡,张老太和其他房屋权利人这才知道,他们与李某共有的房屋已被生效判决确定为李某一人所有,于是张老太等三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23日将李某、杨某列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慈利法院撤销此前的民事判决书。
慈利县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实地调查取证和开庭审理,认为原判决中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遂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原生效判决中对张老太三母子不利的部分。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慈利新闻网
作者:刘际忠 向春云
编辑:redcloud